关于进一步落实
疫情防控单位主体责任的通告
当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续变异,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态势,国内新发疫情不断出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要求,压实疫情防控工作单位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完善责任体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疫情防控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落实。要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配足工作力量,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二、落实防控措施。各单位要服从属地管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紧盯重点人群(含外来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落实落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要严格单位入口处防疫查验,落实现场扫码查验、检测体温、佩戴口罩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应禁止进入或就地管控,并立即规范报告。出现阳性感染者时,要及时落实属地和上级应急处置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场所管控、流调溯源、转运隔离、核酸检测、生活保障等相关处置工作。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演练,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三、加强人员管理。各单位要常态化、针对性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所有人员(含第三方外包人员)及时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针次接种,主动按规定频次参加辖区组织的核酸检测,积极配合支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强化人员外出管理,建立外出审批和返回报备制度,提醒与本单位有往来人员来宝前做好远端报备。严格按疫情防控要求核查评估返岗人员涉疫风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建立单位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完善因病缺勤(缺课)登记及病因追踪机制,督促购买“五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品)人员主动配合实名登记,引导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人员及时规范就医。
四、减少人群聚集。各单位应尽量减少聚集性活动,减少线下会议,提倡网络视频等线上会议。确需举办线下大型会议、会展、演出、庆典等聚集性活动的,须提前按程序报备,尽量压缩活动规模,要加强参加人员排查,制定规范的疫情防控方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密闭场所人员分流工作,倡导错峰,减少聚集。
五、做好消毒消杀。各单位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公共区域和办公环境整洁、卫生,特别要加强办公室、会议室、电梯、卫生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适当增加公用设备设施和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
六、严肃责任追究。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通告要求及时传达本行业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对履行防控主体责任不力、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关于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规范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减少公众交叉感染最简便、最实用、最有效的措施。为更好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现就规范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要自觉落实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出门就规范佩戴口罩”的文明习惯。进入市场、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乘坐电梯和公共交通工具;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医院就诊、陪护,接受测温、扫码、核酸采样等健康检查;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症状;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应规范佩戴口罩。佩戴口罩时确保遮盖口鼻和下巴、压实鼻夹,注意及时更换,妥善处置废弃口罩、不随意丢弃。
二、乘务安检、售货售票、警察、厨师、酒店和餐馆服务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保安、保洁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跨境业务工作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工作期间,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要求,佩戴相应防护等级的口罩。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医疗、监所、劳动密集工地等重点机构,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景区景点、文化娱乐、密闭空间作业等重点场所,尤其是托幼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来访人员佩戴口罩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正确佩戴口罩提示标识,督促规范佩戴口罩。
四、广大党员、共青团员、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村组干部、各类志愿者要带头规范佩戴口罩,发挥好示范引导、监督提醒作用。
五、强化日常管理,县(区)、镇(街道)、社区(村)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细化措施,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栏、社区广播、乡村“大喇叭”、温馨提示、志愿者劝导等多种形式宣传引导,形成规范佩戴口罩的浓厚氛围。
六、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将规范佩戴口罩的宣传、管理、监督等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各级疫情防控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公开通报、严肃问责。对不按规定落实防疫要求、造成疫情传播的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