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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上大病一年可报销30万元
发布时间:2013-6-13  阅读:1366次
  本报宝鸡讯(记者王宝存)从今年6月1日起,凡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宝鸡城镇市民和农村村民,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计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就进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这样下来,一人每年最高可报销30万元。这是宝鸡市政府刚刚出台的又一惠民举措。
  最高享受90%报销比例宝鸡市对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是分段按比例进行报销的。其中,住院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按5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按6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到15万元以下,按8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按90%比例予以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后,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10类费用不能报销记者从《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了解到,门诊、急诊医疗;未经农合、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各类意外伤害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在零售药店购药;使用超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等范围以外的药品;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如 PET-CT、 各类胶囊镜检查等;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等10类费用暂不能纳入报销范围。
  大病患者费用怎样报销那么,大病患者的费用怎样进行报销呢?宝鸡市卫生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一次住院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金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规定的,按照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自费部分;一次住院没有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进行一次性支付。由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就可结算。如果患者在宝鸡市之外就医,只要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仍然按照同样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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