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宝鸡市川渝商会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关于商会
商会简介
会长致辞
商会章程
商会荣誉
规章制度
大事记
组织结构
商会会徽
新闻中心
商会动态
通知公告
三地新闻
企业动态
会员中心
会员风采
申请入会
企业之窗
企业风采
企业动态
商务信息
供求信息
招商信息
人才招聘
川渝文化
宝鸡概况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三地新闻
> 正文
患上大病一年可报销30万元
发布时间:2013-6-13 阅读:1287次
本报宝鸡讯(记者王宝存)从今年6月1日起,凡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宝鸡城镇市民和农村村民,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计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就进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这样下来,一人每年最高可报销30万元。这是宝鸡市政府刚刚出台的又一惠民举措。
最高享受90%报销比例宝鸡市对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是分段按比例进行报销的。其中,住院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按5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按6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自付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到15万元以下,按8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费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按90%比例予以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后,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
10类费用不能报销记者从《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了解到,门诊、急诊医疗;未经农合、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各类意外伤害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在零售药店购药;使用超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等范围以外的药品;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如 PET-CT、 各类胶囊镜检查等;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等10类费用暂不能纳入报销范围。
大病患者费用怎样报销那么,大病患者的费用怎样进行报销呢?宝鸡市卫生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一次住院自付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先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剩余金额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规定的,按照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自费部分;一次住院没有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在结算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内按规定比例进行一次性支付。由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县(区)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就可结算。如果患者在宝鸡市之外就医,只要参保参合居民提供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有关材料,仍然按照同样方式结算。
热点新闻
·
巴中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副主任易正国一行莅
·
我会参加市工商联“所属商会秘书长、办公室
·
心系会员 温暖前行——我会组织探访康复中
·
我会参加市总商会党委举行的“清明祭英烈”
·
宝鸡市工商联(总商会)十六届三次执委会召
·
宝鸡市总商会党委2023年度党支部书记述
·
我会参加宝鸡市“互助互学、指标强能”社会
·
宝鸡市川渝商会开展庆“三八”国际 妇女节
·
宝鸡市川渝商会党支部召开2023年度主题
·
宝鸡市川渝商会新春贺信
企业风采
·
常务副会长|代珍林:宝鸡市正林商贸广告装
·
副会长:姚菊 | 陕西金色航线实业发展
·
副会长:任 斌 | 陕西百星学之美建设工
·
副会长:伍 锋| 凤县小伍酒店
·
宝鸡崇友电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党支部副书记、副秘书长:张丹 | 宝鸡
·
陕西御诚宏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商凤凰城
·
会长:黄勇 | 陕西世纪荟萃商业运营
·
名誉会长:易渲承| 宝鸡市老字号泸州川
·
宝鸡凤县双石铺镇红帆商行
宝鸡市川渝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宝鸡市金台大道世纪旺座20楼 联系电话(传真):0917-3325066 联系人:张丹(13759783078)
E-mail:2841871139@qq.com 网址:www.sxbjcysh.com